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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人在法律是什么责任

    作者:理光律师来源:www.sclgls.com时间:2018.02.24970次浏览

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担保人的设立


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五)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担保人为别人作担保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担保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两种,一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承担的一般保证责任;二是连带保证责任,即债权人在债务到期时,可以向担保人要求偿还债务。


一、一般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撤消担保人的责任,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编辑本段担保(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在借贷过程中,我们经常会听到“保证人”、“担保人”这两个名词,很多人或许觉得它们是一样的概念,其实不然。那么,它们之间的区别到底在哪儿呢?具体如下: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也就说说,保证人作保证时,是以个人信用为债务人作担保;而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以某财产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行为,也就是说,担保是以设定物作担保的。


不过,担保人又包括:抵押人、留置人、定金支付人、保证人,因此担保人又包括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