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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兰某某交通事故受害致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案”

    作者: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来源:www.sclgls.com时间:2018.05.291505次浏览

当事人双方名称:

肇事方司机郭某;受害方死者兰某彬,伤者兰某彬之母朱某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兰某贵(兰某彬之父)、朱某分、刘某珍(兰某彬之妻)、兰某英、兰某雄(兰某彬之子)。


事由:

肇事司机郭某因醉驾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案。


判决结果: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郭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二、被告人郭某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赔偿款777008.53元(此前已经赔付280000元)。


社会影响:

2016年10月24日凌晨4时许,郭某在醉酒状态下驾车超速行驶于城区车辆、人群密集的道路,撞开道路中心隔离护栏,与对面正常行驶的兰某彬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兰某彬当场死亡(其妻其时正身怀遗腹子双胞胎),其母亲朱某芬轻伤、公私财产损失数十万元的严重后果。公诉机关指控郭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人供认不讳。该案触犯我国《刑法》第115条,依法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钟琴、刘卫平律师接受郭某亲属委托,为郭某担任辩护人和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该案因醉驾、抢车、人员有死有伤、财产损失巨大等特殊情节,此前已经新闻媒体重点追踪报道;系泸州地区恶性、复杂、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泸州区、市两级法院经研究、协调,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后,最终确定由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辩护律师办理该案跨越三个年头,先后10次会见被告人;并积极与人民法院沟通一审法院管辖权问题;反复深入阅卷,精心梳理思路,从被告人拦车系回家而非抢窃,被告人系间接故意犯罪,具有坦白和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受害方书面谅解等关键情节切入,其辩护意见大部分获得人民法院采纳,致该案刑事部分获得从轻和减轻量刑。被告人郭某及其亲属对本案判决结果满意度颇高,表示服从判决,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