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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XX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作者: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来源:www.sclgls.com时间:2018.05.291294次浏览

当事人双方名称:

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被告人:XXX


案由:

刑事被告人XX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办案过程:

刑事被告人XXX等几人共同开办销售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其后,国内外经济下行;国家严禁公款消费;生产企业下调价格等诸多营销环境影响,公司效益大幅下滑,商品大量积压,经营损失惨重。在此背景下,公司进行民间借贷以解决经营资金问题。因部分本息未能按期归还,部分出借人向公安机关举报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为共同犯罪中的主要嫌疑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查封了公司及个人财产;公司被迫停止经营。该案从公安机关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再移送到人民法院。刑事被告人XXX聘请我所律师刘卫平、张宇,担任其人民法院审判阶段的刑辩律师。刑辩律师立足“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紧紧围绕事实、证据、法律、程序等关键环节,抓住民间借贷的基本特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的合法性、涉案金额的正确计算方式等重大问题进行辩护,基本观点被人民法院采纳。


办理结果:

公诉机关以“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当事人为此专程到所,向刑辩律师赠送了“律师典范 尽心尽责 匡扶正义 维护公平”的锦旗。


社会影响:

该案体现了司法机关的公正和刑辩律师的价值,维护了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真正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